但保险公司在为他进行承保的过程中发现,王某原来是作为私家车来进行投保的,可在投保之后将车辆用于载客、营运,于是拒绝进行赔偿。
后经法院审理发现,王某此前共驾驶私家车接了799单,由于王某私自改变投保车辆用途。
最终法院判决: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赔偿责任,商业险部分的67000元赔偿则由王某自行承担。
事实上,生活中有不少营运车司机使用私家车保险来替代营运车险,虽然购买保险的费用减少,但理赔风险却成倍增加。
保险公司通过车辆年检时的行驶里程数据,很容易甄别出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,一旦认定私家车当做营运车使用,保险公司可对承包期间的事故拒赔,车主反而得不偿失。
